原先規定

 

鑑於近年高速公路發生多起違規使用路肩造成嚴重事故案件,高速公路局特再次宣導違規使用路肩之嚴重性,並呼籲用路人依規定行駛。依據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」第12條規定:「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,除於規定之停車處外,不得在路肩及路肩外、中央分隔帶、隧道內、交流道或收費站區停車。但遇有濃霧、濃煙、強風、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,得在路肩暫停,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,視線清晰時,應即恢復行駛。」。

高速公路路肩係提供有特殊狀況之車輛暫停及救護車、警車、公務車於執行公務或救援時使用。另由於路肩寬度較一般車道窄,車輛若違規佔用、行駛或利用其超車,除延誤救災及事故處理時效外,更易造成事故(如:衝撞暫停在路肩之車輛,擦撞路側護欄...等)。

依據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」及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」,行駛高快速公路違規行駛路肩,小型車部分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,000元以下罰鍰、大型車部分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,000元罰鍰。

 

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

109/02/04發佈

109/02/17正式實施


因現行高速公路實施開放路肩措施路段漸增,高公局參考各界意見,發布「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」,以利行駛開放路肩路段之用路人遵循,該規定將於109年2月17日正式實施,屆時請用路人於通行路段行駛路肩時遵守前揭規定,以免受罰。
高速公路外側路肩係為供公務巡邏、道路救援及緊急事故處理車輛使用;但在尖峰時段交通壅塞時,依據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」第十九條,高公局於必要時,得實施開放路肩措施,於短時間增加道路容量,紓緩尖峰時段交通壅塞,並於離峰時段恢復路肩功能
如前述,路肩開放係在主線交通壅塞下之權宜措施,另依據「公路路線設計規範」,高速公路速限大於80公里者,車道寬度應為3.5至3.75公尺,惟高速公路外側路肩寬度原則為3公尺,基於行車安全,高公局綜合考量路肩使用車種限制、路肩寬度及主線行車速率,訂定路肩速限以60公里為原則之規定。另部分開放路肩終點銜接交流道之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,為減少交流道區路肩與主線車道之車流交織並維持行車秩序,原則規定行駛路肩之車輛於出口前500公尺不得再駛回主線車道,並以「路肩限行小車/禁止變換車道」標誌作為分界,爰行駛路肩車輛應續行路肩,後於「路肩通行終點」標誌切入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。
高公局提醒用路人,實施開放路肩措施,為紓緩國道尖峰時段交通壅塞之權宜作法,故行駛於開放路肩路段之用路人務必依照國道現場標誌內容行駛。若行駛於開放通行且得變換車道之路肩路段,變換至路肩、減速車道或主線車道,或於加減速車道及路肩通行起點/終點間變換車道,均須先顯示方向燈,告示前後車輛,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,減少事故發生機率,以維高速公路整體行車秩序與安全。

 

新制將於2月17日正式上路,凡於路肩超速違規變換車道一律開罰新台幣3千元。高公局也將於路肩終點前500公尺,設置「禁止變換車道」的標誌,並於標誌前方增設「前方禁止變換車道」的告示。

因此,未來駕駛行駛路肩時,如果不打算下交流道,最好在看到「前方禁止變換車道」的告示時,就適時切回主線;但若看到「禁止變換車道」的標誌時,就只能繼續行駛路肩,不得切回主線,最後再於「路肩通行終點」標誌處,切入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。

 

 

「路肩通行限往出口小車」標示牌面,代表行駛路肩的車輛最後應走出口匝道,不可以再變換至主線外側車道行駛,否則就是違規行為,裁罰4000元。

公告可行駛路肩的路段,僅限於路肩通行起點至路肩通行終點,違規使用路肩,裁罰4000元

行駛國道路肩要注意這告示牌 ,違者最高罰六千

 

交通部高速公路局

法規條文

中央廣播電台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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